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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目前在公司擔任工業設計工程師兼任機構工程師,近期公司主管與我面談,說明我在目前職等感覺不太適任,理由包括 1.以目前設計專案的進版改善議題放大檢視。  溝通方式:但我透過回饋亦進行階段性改善優化 2.設計產品不夠前瞻創新。 溝通方式:在現行設計流程與時程下,必然會有5成保有穩定性,3~4成依規格需求有進行創新設計 3.熱模擬分析沒有看到成效,還有振動分析應用 溝通方式:熱模擬非我本職學能,我也透過自學軟體應用於設計,但要相當精準則超出我能力所及,需要熱流工程師資源或外部支援培訓。 而振動分析已與跨部門合作,自學軟體並應用於設計參考,接著要實測驗證。 公司因此階段性觀察我,如果沒有符合期待,則要降職, 但我覺得莫須有成分居多,也可能是為了節省人事成本。 請諸位前輩給多方面建議,該如何以客觀的角度看待與處理,面對未來職涯, 也請問公司對我降職是否合理與合法, 感謝

勞基法技能需求職務調動職涯發展調職調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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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在保全業任職4個多月,有很多很不合理的事情如下,請各位前輩指點 1.12小時實際上就是上好上滿,沒有休息時間 2.遇到公司苛扣兩個月以前的工作違規,說我未準確打卡以及上班睡覺,這就很怪了,他們的刷卡機自己的問題很大,常常感應不到,更何況說我睡覺也沒有任何佐證給我看是不是太詭異 3.薪水不到基本薪資44000 請各位前輩給予意見

保全勞基法工作法規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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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目前是正職的職位在咖啡廳工作滿1年時間有累積到一定的年資還有代休和特休假,因身體健康因素不想讓自己太過勞累想轉成pt職,但詢問店經理告知正職轉成pt除了要簽離職單,年資和所有的特休代休假將會全部歸零,但在網路上查詢結果說就算轉成兼職年資和特休等假也可以延續,想請問這樣是否代表公司違反勞基法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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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部門主管幾乎每天都會調整工讀生的上班時間,假設班表早已安排好上班時間為11:00-20:00,但若有客人取消訂位或當天客人較少,就會突然告知:「你可以下班了,去簽16:00」,即使工讀生希望能上到20:00依舊被強迫下班,實在看不下去,所以上來跟各位前輩請益

勞基法工讀生強迫下班強迫簽名知名大飯店要你來就來要你走就走隨時更改上下班時間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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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請問目前應聘到一個派遣的短期工作,職務約3個月,公司也會有勞健保,但需自費做勞工體檢,查了法規6個月內的職務是可以不用做體檢的,可以跟公司說不交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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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大家好,我現在是一名公司的財會人員 在我入職時的通知書中有寫著: 「受雇人入職公司後,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入職後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時間(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時間)、任何地點與任何第三方建立勞資關係(即兼職行為),違反此規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立即無償解除雙方勞資關係。」 在詢問人資部後,他們給的答案是需要寫簽呈,給主管、副總及老闆簽名過即可 但我認為,下班時間是我自己的時間,為什麼需要寫簽呈告知主管甚至老闆說我要去兼差? 財會人員也不懂詳細的技術,況且兼職的單位也並非製造業,目前是打算一般的餐飲業、櫃檯、或是診所等等 要是我在沒有公司的同意之下去兼差,被公司發現後要是被資遣,請問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勞基法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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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母公司:A 子公司:B 事情是這樣的,我兩年前到職於A公司,入職前有明確知道會借調至B公司工作,但身分仍是屬於A公司的員工,去年9月中,B公司宣布發放季獎金,並告知2024年底會提供轉調方案,可從A公司退職至B公司,成為B公司正式職員,因此要求員工選擇B公司季獎金領取方式,由A公司借調的同仁因已依照A公司制度領取獎金,如領B公司獎金將產生重複領取,若選擇領取B公司獎金且2025年仍維持A公司借調身分則獎金應繳回給B公司。 由於相信公司會在2024年底提出方案,讓我們順利轉去B公司,因此我選擇領取B公司的季獎金。結果到了2025年,轉調方案不但沒提出任何一字,且AB兩公司還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臨時新增的合約,借調人員才能領取母公司A的年終獎金,且合約指出轉調方案將延期一年,預計年底才會提出,等到方案提出之後,確定轉至B公司時,需至少待滿兩季,如果未滿兩季就離職則須依比例將B公司所發放之Q2、Q3季獎金退回給B公司。 入職時的勞動契約並未有任何離職須繳回獎金的條文,後續公司使用不發放獎金方式來脅迫員工簽訂合約,及變相綁約否則要求將已發放的獎金繳回,以上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季獎金年終獎金變相綁約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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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2月4號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可是工廠卻沒比照勞基法,任職當天也沒投勞保,發薪日遇到假日,星期一用網路銀行查薪資沒入帳。 事情追溯到年前那時候有位某公司的老闆1月14號晚上主動電話邀約面試,我也答應赴約,到了當天面試1月15號,老闆跟我第一次談的薪資是33k左右,事後又談到休假制度,公司是排休制只有5天假然後特休部分一年只給3天,我就發現很奇怪完全沒比照勞基法,我就提出跟老闆溝通這樣不對吧! 不是一年7天半年3天嗎? 老闆回答他開公司都是這樣給特休,連月休也是5天。 我後來為了爭取半年3天一年7天特休提出這個跟老闆溝通,老闆也同意。 但實際上我是不知道會不會比照勞基法。 再來工作問題,我應徵的是倉管人員卻跟我說理貨人員也有缺,倉管的工作時間是早上4點到下午5點,理貨人員是早上8點到下午5點,我後來知道上班時間我就說這樣我沒辦法,老闆卻說那你先做理貨的工作,我就說可以,後來老闆說可以先來學習12:30到4點30分報到時間,花個幾天先學我也說可以,我後來也問這樣有算薪資嗎? 老闆回答我說有算薪資。 我就回答好,那我1月21 22 24這三天報到學理貨的工作。 老闆也問我年後那天方便報到我回答2月3號,後來我想想不對就改了2月4號。 面試也就告一個段落。 1月16號當天我越想越不對,後來下午14點左右打電話給老闆,確認特休跟休假天數以及薪資問題 首先薪資確定33k左右,月休5天,後來跟老闆溝通爭取而外3天,老闆也說可以,前提是如果休那三天要扣錢,我那時候一直覺得怪怪的,後來我也沒多想,特休的部分是比照勞基法。 以上都溝通協商後確定的待遇跟福利。 可是到了1月29號老闆又親自打給我詢問報到日,我回答2月4號。 但老闆希望我2月3號報到我回答我那天先去開戶先把報到要準備的先準備好,但老闆一直說2月3號來報到,早上不扣薪資請假去開戶,我回答說沒關係這樣為了其他同事的公平我選擇晚一天報到。 2月4號如期報到做到現在,這中間我有去查勞保查不到,打給中央健保局他們說紙本保勞保是7到10個工作天,線上是3天 但我元宵節當天查算時間是第八天沒查到公司幫我保的勞保資料,後來詢問公司承辦人員,他說需要一周時間,我說好 那我之後在查看看,結果今天17號是第11天我打給勞保局也是查不到,用網路 勞保e化系統查也是,我後來又打給公司詢問勞保的事情承辦人員一直敷衍了事,說你報到日當天就有幫你保了,我回公司承辦人員,今天是第11天我打電話到勞保局查不到,網路查詢也是查不到請問有確實幫我保嗎? 如果有問題麻煩請承辦人員親自詢問是勞保局,是勞保局的作業疏失還是公司的問題麻煩處理一下。 在來薪資問題,公司確定15號發薪但今天17號我網路銀行沒收到薪資轉帳的通知,我就親自打給公司做詢問,結果會計回答我目前公司的人都還沒收到薪資喔,不是只有你一個,銀行到3點半你等到17:30分看看有沒有入帳,如果沒有明天上班在告知。 我這時候就在想貴公司的誠信問題也太糟糕,勞保有沒有當天保我不知道,但第11天就是沒有,我懷疑沒申報勞保,在來薪資問題我17:40分看了網路銀行也是沒入帳,1月21 22 24這三天4小時的薪資確實沒入帳,會計給我感覺就是很敷衍了事,隨便說說打發一下。 目前有打算離職,但在離職前我想到的是公司能給我一個交代,勞保的問題,再來薪資的問題,如果公司不肯好好處理我有打算去做申訴的動作,在這之前我要注意哪些。 打卡紀錄有拍照求證,公司主管分機 還有老闆主動電話的通話紀錄。 請求協助,我該如何去做處理比較恰當。 謝謝

勞基法工作法規溝通協調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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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如題。如工作內容為業務性質,或面試時該公司就提出有KPI管理機制(非兼職或時薪)目標考核不到時,就是業績目標不到,或者公司以考試標準未達到、沒達到KPI品質是否再職場也算是非自願離職的一種也算是非自願離職的一種,尤其是保險、陌生開發、電銷人員、廣告人員等職缺。若按勞基法是否可以要求資遣?離職原因該如何包裝比較容易面試讓其他工作錄取呢?在於穩定性上的說法,或者離職原因上面的描述該如何說明對自己較為有利或者人資主管較能接受呢?以下的離職原因為何若您為人資比較能接受錄取?

運作後無法接受實領獎金、不適應業務生態
生涯規劃
實際運作遭拒絕等挫折感過強無法克服
通勤因素及工作內容等其他因素考量轉換
KPI勞基法業績資遣轉職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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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在原公司A部門工作滿兩年,轉調B部門已有半年,由於轉調有晉升職位因此需要考核,1個月前收到人資通知晉升通過的信件,在詢問薪資結構後,又被通知晉升取消,維持原職位內容。 這過程都有與人資聯繫與確定資格。如果我想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否有什麼可以爭取的,應該要做什麼樣的準備嗎? 請教各位前輩,謝謝。

勞基法晉升權益法規薪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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