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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三個月期滿的當卻突然被告知資遣,事出突然的情況下簽了離職申請

我在新公司剛好期滿三個月的當天,無預警的被通知離職,由於出社會不久第一次遇到,在通知突然與沒有了解的準備時間。
且在洽談過程中,主管是以工作表現不適任為由(當然對自己的工作表現也是有自知之明),與環境不適合和讓我去找其他適合的工作,就不用互相耽誤,讓我簽了可以直接離開
然而在這樣情急與環境壓力下簽下離職書,雖然有問到關於資遣費,但對關於資遣費這還沒完全了解的情況下,被忽悠過去
事後想跟公司拿非志願離職書(現在的唯一要求),公司也不願意開,也說我簽了離職單是協商離職
請問各位前輩是否有解套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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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你這個情況是典型的被資遣但被「操作成自願離職」。這在實務上非常常見。
雖然你已經簽了離職申請,但根據勞動法令與實務操作,你仍有機會追回「非自願離職」的資格,並申請失業給付。

以下是分析與具體建議。
你的狀況分析:事實上是「非自願離職」
你是因公司主動以不適任為由通知你離職(這就是資遣)。
且在當天才告知,沒有給改善或調整機會,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6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情形。

但表面上成為「自願離職」:
你在當下「被迫」簽署離職申請單,公司就會以「協議離職」或「自行離職」來處理,來規避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責任。

你可以採取的解法:
向「勞工局」申請協調或申訴,這是最有效也最常見的方式:
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地方勞動檢查所」提出申訴/協調申請。
陳述你是被主管口頭以不適任為由要求離職,當天突然通知,並未給提前通知及給予資遣費。
說明你在不知情與壓力情況下簽署離職單,實際上是非自願離職。
請求勞工局協助認定為資遣,並協調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局會安排「勞資調解會」,屆時你可表明立場,很多公司在此時為避免留下紀錄會願意妥協。

補充建議:
確認有無留下任何證據或對話紀錄(如:主管口頭說你不適任、建議離職的LINE或簡訊)→ 可用作調解依據。
如後續有與前公司人資或主管聯絡訊息,也可以在Line說明原委與對方回覆訊息做資料證據留存。

你有機會爭取「非自願離職認定」,即便已簽離職書,也不代表不能申訴。公司「口頭資遣但讓你寫自願離職」這種做法,在勞基法下是常見的爭議點,也常被勞工局判定屬於「非自願離職」。

以上建議提供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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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聘僱合約書。
如果聘僱合約書上有明載「試用期條款」,那你唯一的機會是去公司所在縣市勞動局聲請勞資仲裁,不過機會不大,最多公司再賠你一個月薪水。
因為「試用期條款」原本就規定雙方期內任一方都可以隨時說「我不做了/我不要你了」。
如果聘僱合約書上沒有試用期條款,甚至根本沒有聘僱合約書,你去找勞動仲裁的勝算大一些,但結果可能是多拿幾個月,不見得能拿到你要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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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起來因為您已簽了離職書,要翻盤機會不高。可以看一下當初入職時簽的勞務合約,是否有提到試用期的條款。不過您也提到試用期表現的確不理想而您也知道不適任,看起來可以算是合議離職。不過公司處理方式在灰色地帶,以勞工來說還是建議好聚好散,不建議走法律申訴,或許可以再和公司討論,因找工作也要時間,無預警當下通知也沒能反應過來,是否能有機會還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雖然成功機率不高,但也還是可以試試看,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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